来源:中伦视界,芳菲法律观察
(四)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风险问题
(五)创新药企对第三方的依赖及相关法律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及多数药政改革文件都是一些纲领性指导文件,尚未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规,目前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适用于创新药企的法律法规还大多都处于修订、征求意见稿或试点阶段,因此将来正式颁布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上述药政改革文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医药领域,专利链接机制也是一项非常值得一提的知识产权制度。专利链接是指将仿制药注册与原研药专利保护期“链接”,即仿制药注册申请应当考虑先前已上市参比制剂的专利情况。健全的专利链接制度对于促进药品创新和平衡仿制药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通过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建立了初步的专利链接制度,但由于药品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尚未健全、CFDA和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以及CFDA并不注重专利侵权审查等问题,其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7年5月,CFDA发布了《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致力于进一步在我国建立专利链接制度。《征求意见稿》要求,相关药品专利权人认为申请人侵犯其专利权的,应在接到申请人的不侵权声明后20天内向司法机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创新药企为了推迟仿制药上市时间,似乎必须在20天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专利侵权诉讼又通常会导致并行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甚至发展至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可见,专利链接制度的引入可能对创新药企的专利稳定性产生影响,而且诉讼等重大情况也会影响企业的IPO战略。《意见》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专利链接制度,同时规定了对挑战专利成功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给予一定的数据保护期,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激励仿制药企业进行专利挑战,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原研药企业专利状态的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