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2019年度中国不同寻常的医保谈判正式结束,网上流传甚广的谈判视频也被吃瓜群众津津乐道,有一些细节格外值得关注。

细节1:仿制药企业受到原研药厂商的降维打击:外资看明白了用低价换取大市场的逻辑,能赚一分是一分。外资能接受的底线很低,他们看明白了要在中国获利,必须最大限度让步价格。2019年医保谈判与 2017 年医保谈判不同之处在于,2017 年外资企业一方面没有看清中国医保政策形势,大部分不肯大幅降价,怕影响中国以外的市场,另一方面中国的仿制药质量对他们的冲击实在不足为提。目前,外资企业很明确,接受“全球最低价”换取中国市场大的份额。我们看到了达格列净的报价现场,四轮报价下来,达格列净一片 4.36 元,一年费用不足 1600 元,国内仿制药阿卡波糖的价格都不止这些。

细节2:新药企业的候选药布局受到挑战:丙肝药物的进展是最近几年最为突出的,也是在香港上市的歌礼制药的重点布局领域,但是本次医保局认为入选的四家创新药企业的产品组合疗效差不多,就变成类似仿制药竞争的低价模式,报价最低的两家得全国市场,其他两家出局。歌礼制药的产品业内创新能力和疗效公认,但他的市场在国内,而吉利德和默沙东在全球,中国无论什么价格都是增量,但对歌礼却是全部,结果歌礼出局。

创新药全球研发的法规考量

在10月31日同写意在苏州举行的15周年大会——首届全球生物医药前沿技术与政策法规大会期间,HPC首席顾问杜涛博士作为一个分论坛的主持人,同与会嘉宾彭健博士、龚兆龙博士、张明平博士,也以“创新药全球研发的法规考量”为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作为HPC协助完成的中国第一个在美国获批IND的PD-L1单抗客户——思路迪的龚兆龙博士分享了他们对于产品国际化布局的心得,医药企业在立项之初要有国际化视野,充分运用国内外的政策空间,合理布局研发进度,才能在未来的医药市场竞争中从红海走入蓝海,获得丰厚的回报。

HPC作为2013年进入中国的咨询公司,伴随着中国第一批有国际化视野的公司不断成长,也感受到了来自企业对于FDA注册的态度的变化——从可有可无到锦上添花再到必不可少。

对于中国医药企业的未来,关注全球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占全球市场的40%)是不可或缺的功课,从管理经济学角度来说,布局全球市场将使企业从规模效应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医保谈判已经落幕,真正的大戏才刚刚开始,HPC将与中国的医药企业一起努力。

附录:CDE最新的政策变化,一周政策及事件梳理

2019年11月4日-11月10日国内政策及事件

年份 日期 政策及事件 重点内容
 

 

 

 

 

 

 

 

 

 

2019年

 

 

 

 

 

 

 

 

 

 

11月5日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特殊 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特殊注射剂是指与普通注射剂相比,特殊注射剂的
质量及其活性成分的体内行为受处方和工艺的影响较
大,可能进一步影响制剂在体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例
如脂质体、静脉乳、微球、混悬型注射剂等。
特殊注射剂化学仿制药原则上应符合《化学药品注
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的要求,
本文件系在此基础上的补充,旨在提出特殊注射剂仿制  药研发的整体思路和一般原则,为特殊注射剂仿制药的 研发提供技术指导。

对于特殊注射剂,由于制剂特性的复杂性,应基于

制剂特性和产品特征,采取逐步递进的对比研究策略,
首先开展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药学及非临床的比较研
究,然后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必要时开展进一步
的临床研究。若药学研究和/或非临床研究结果提示受
试制剂与参比制剂不一致,申请人应对受试制剂处方工
艺进一步优化后重新开展研究。
 

 

 

 

 

2019年

 

 

 

 

 

11月8日

 

 

 

 

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征 求意见稿)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快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
物研发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
的疾病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
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充分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
势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可申请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2019年

 

 

 

 

 

 

 

 

11月8日

 

 

 

 

 

 

 

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 意见稿)

适用范围: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以下情形可申请进入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1.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2.纳入附条件批准上市注册的药品;
3.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
4.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5.具有明显临床价值且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

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6.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7.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疫苗;
8.其他可以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由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论证后确定。
 

 

2019年

 

 

11月8日

 

 

临床急需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

(征求意见稿)

附条件批准上市是指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
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罕见病的药品、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现有临床研究资料尚未满足常规上市注册的
全部要求,但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

 

其临床价值,因临床急需,在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特定条
件的情况下基于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
验数据而批准上市。其目的是缩短药物临床试验的研发
时间,提早应用于无法继续等待的急需病人。附条件批准
上市不包括因临床试验设计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缺陷而不
能达到上市许可要求的情况。
通常,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学要求与
常规批准上市药品相同;对于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
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品,可根据具体情况,
结合药品的获益-风险进行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但临床急
需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2019年

 

 

 

11月8日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 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推进药物临床试验信
息公开透明,保护受试者权益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和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药物研发和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19年

 

 

 

 

 

 

 

 

 

 

11月8日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 究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药
学的变更研究。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
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
化,是持有人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
先进性、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
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

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

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各
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
术指导原则。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
论亦能证明药学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
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也可以不
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2019年

 

 

 

 

 

11月8日

 

 

 

 

公开征求《研发期间安全性更 新报告要求及管理规定》意见 的通知

制定依据及目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
在获准开展临床试验后,应当定期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
心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DSUR”)。为规范DSUR的编写与递交,制定本管理规范。

强调报告的目的:DSUR  的主要目的是每年定期获取 药物相关的全面的安全性信息。它不应作为新的重要安

全性信息的初始报告途径,也不应作为新的安全性问题
的检出途径。
 

 

 

 

2019年

 

 

 

 

11月8日

 

 

 

 

公开征求《已上市药品临床变 更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批
准文号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
下简称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 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药物警戒计划、说明书及标签信  息、说明书中行政管理信息等事项进行的变更。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已上市药品发生的可能影响其临
床安全有效使用的各类变更及相关技术要求,旨在为持
其临床价值,因临床急需,在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特定条
件的情况下基于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
验数据而批准上市。其目的是缩短药物临床试验的研发
时间,提早应用于无法继续等待的急需病人。附条件批准
上市不包括因临床试验设计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缺陷而不
能达到上市许可要求的情况。
通常,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学要求与
常规批准上市药品相同;对于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
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品,可根据具体情况,
结合药品的获益-风险进行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但临床急
需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2019年

 

 

 

11月8日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 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推进药物临床试验信
息公开透明,保护受试者权益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和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药物研发和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19年

 

 

 

 

 

 

 

 

 

 

11月8日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 究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药
学的变更研究。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
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
化,是持有人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
先进性、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
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

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

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各
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
术指导原则。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
论亦能证明药学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
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也可以不
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2019年

 

 

 

 

 

11月8日

 

 

 

 

公开征求《研发期间安全性更 新报告要求及管理规定》意见 的通知

制定依据及目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
在获准开展临床试验后,应当定期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
心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DSUR”)。为规范DSUR的编写与递交,制定本管理规范。

强调报告的目的:DSUR  的主要目的是每年定期获取 药物相关的全面的安全性信息。它不应作为新的重要安

全性信息的初始报告途径,也不应作为新的安全性问题
的检出途径。
 

 

 

 

2019年

 

 

 

 

11月8日

 

 

 

 

公开征求《已上市药品临床变 更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批
准文号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
下简称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 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药物警戒计划、说明书及标签信  息、说明书中行政管理信息等事项进行的变更。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已上市药品发生的可能影响其临
床安全有效使用的各类变更及相关技术要求,旨在为持

 

有人开展上市后临床变更相关研究并提出变更申请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
 

 

 

 

 

 

 

2019年

 

 

 

 

 

 

 

11月8日

 

 

 

 

 

公开征求《已上市中药药学变 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 通知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
产企业(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根据对已上市中药的认知,
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针对
拟进行的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化所开展的  研究工作。

本指导原则涉及事项包括: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

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制剂生
产场地。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
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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