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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HPC Intelligence│FDA法规培训:细胞基因治疗CMC问答—3

我们已经对细胞基因治疗CMC问答有关上市申请BLA的话题分享了2期内容,本期将是此话题的最后一期。


FDA对基因治疗生产设施的许可前核查(pre-licensure inspection, PLI)有什么要求?

FDA通常会对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场地以及检测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应在提交BLA时做好随时接受核查的准备。如果BLA涉及多个生产场地,则可能需要进行多次PLI。FDA可以在收到申请后就立即启动PLI,但通常FDA会与企业协调生产计划,合理安排核查时间,以便核查人员能实地观察相关操作。一般来说,PLI会安排在审评周期的中期,这样FDA既能在核查前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阅,也能为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留出充足时间,确保在BLA审批截止日期前完成整改。

CBER的生产与产品质量部(DMPQ)主要负责PLI,也常有产品专家参与,必要时FDA监管事务办公室(ORA)的调查员也会加入。核查期间,FDA将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申报内容及适用标准(包括GMP标准),以决定是否批准BLA。此外,FDA会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重点关注具体产品,包括验证生产工艺是否经过验证,并观察实际生产过程。核查时常见的问题有:操作书面程序缺失、不完善或未执行;未遵循良好文件规范,或数据未妥善保存管理;部分进厂原料未进行鉴别检测;偏差管理不当(根本原因分析不足、纠正预防措施无效,或偏差未及时关闭);批记录不完整(如未记录关键工艺参数达标情况、商业化生产工艺变更未经工艺性能确认研究评估,或缺乏对生产运营的质量监管)。核查结束后,FDA会发布“483表”(核查报告)。对于BLA上市申请前核查,若企业希望获得许可,需对483表中的项目进行答复并解决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在申请获批前完成整改。

除PLI外,针对“预先批准补充申请”的批准前核查(pre-approval inspection, PAI)也需进行。PAI适用于已获批申请的变更,例如新增生产场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时,可能需要启动此类核查。


基因治疗产品在BLA最常见和最显著的缺陷是什么?

效价(potency)是产品开发过程中申请人普遍面临的难题,且在BLA审评中仍是突出问题。申请人常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中间体、原料药或制剂货架期的稳定性。此外,另一个常见问题是未提供至少三批产品的实时稳定性数据。稳定性研究中使用的制剂必须具有商业化代表性,并采用商业化包装系统。检测方法验证与可提取物/浸出物研究也是常见的问题,包括检测方法在验证中缺乏稳健性数据(如重复性、耐用性不足),以及可提取物和浸出物研究不充分。其次是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问题。BLA获批需证明未来批次产品的质量一致性及生产工艺的锁定。申请中不应包含临时计划或进行中的工作(如“计划中”的工艺验证或待完成的稳定性研究)。再者,GMP生产场地对进厂物料的验收检测也常存在问题,每批物料至少应进行鉴别检测。此外,参考物质的信息常不完整,例如缺乏未来参考物质批次的桥接计划。最后是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经常遇到未提交所有必要文件、未提供文件的正确版本,或未附上参考文献。文件需以英文撰写或确保可读性(非英文文件需提供翻译)。这些为BLA审评中常见的缺陷。


什么是药典分析法(compendial assays)?

药典检测方法是指标准化的检测方案。FDA通常认可的药典方法主要来自《美国药典》(USP)。在基因治疗领域,针对产品和原料药的检测通常关注无菌检测 (USP <71>)、支原体检测 (USP <63>)、内毒素检测 (USP <85>)三种药典方法。在临床阶段,基因治疗审评人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在提交BLA前完成这些检测方法的验证 。

FDA通常会接受USP方法,但不会接受欧洲药典(如EP)或其他国际药典方法。若申请人计划在BLA中使用非USP方法,建议提前与FDA沟通,并根据问题性质申请会议(如Pre-BLA会议),以获取针对性指导。如果使用非USP方法,需证明其性能不低于或优于USP方法 。例如,需通过验证数据表明替代方法的灵敏度、特异性等关键指标与USP方法相当或更优。


FDA是否能对病毒清除(viral clearance)提供一些建议,包括杆状病毒(baculovirus)和HEK293细胞之间的差异? 基于风险的病毒清除方法(包括病毒清除研究的数据和原理)是否足够? 还是必须通过病毒清除步骤实现4 log10的减少量是强制要求?

FDA建议生产过程中有病毒清除步骤。当然,一些特殊产品(例如产品本身为病毒或基于细胞的产品)生产时引入病毒清除步骤可能不可行。但基于AAV(腺相关病毒)的产品(尤其是使用辅助病毒如腺病毒或疱疹病毒,或采用杆状病毒昆虫细胞系统的产品),病毒清除至关重要,目的是为了去除这些辅助病毒。

用于AAV扩增的昆虫细胞(如Sf9细胞)可能携带弹状病毒(rhabdovirus)。实际上,无论是针对外源病毒的意外污染,还是来自同一生产设施中其他病毒的交叉污染,都无法完全避免。如果工艺中包含稳健的病毒清除步骤,将为产品的安全性提供额外保障。对于AAV产品,其生产工艺中已包含一些固有步骤(如去垢剂裂解、高pH暴露、纳米过滤及层析步骤),这些步骤已被证明能有效降低外源病毒的载量。

对于杆状病毒系统,必须在工艺中纳入病毒清除步骤,并在提交BLA时完成病毒清除验证。在初始提交阶段,若能证明工艺中已包含病毒清除步骤,并对残留辅助病毒进行相关检测,通常即可满足要求。

若某一工艺步骤能达到超过4 log10减少量的要求,则通常认为其具有较强稳健性。但这一标准并非强制性要求,因为最终考量的是整个生产工艺中多步骤累积的对数减少量。即使某一特定步骤未达到此阈值,仍可通过病毒清除验证研究计算累积对数减少量,并通过风险评估论证(例如,证明针对弹状病毒的10 log10累积减少量已足够,且不会对患者安全构成风险),从而满足监管要求。


能否将用于关键临床的批次作为PPQ批次的一部分? 如果可以,生产这些临床批次之前需要满足哪些检测方法验证要求?

可以。事实上,对于可能生产超大批次(足以覆盖拟定临床试验中大部分或全部患者需求)的产品,FDA推荐这样做。PPQ批次在BLA批准后若符合所有商业放行标准,可被放行用于商业用途。同样,PPQ批次生产所需的检测方法必须经过验证。


当桥接新分析方法或执行技术转移时,是否需要使用旧批次样品在新方法或转移后的实验室进行测试?如果无法获取保留样品以评估可比性,能否利用历史数据?

当需要桥接新分析方法或执行技术转移(未引入新方法)时,需注意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首先,旧批次的测试并非强制要求,但如果拥有备用材料或参考品(例如非临床级样品),则可作为有效工具支持可比性评估。

历史数据对理解方法性能至关重要,例如在更换试剂盒批次时(每批试剂盒含独特多克隆抗体),若能用旧批次和新材料同时测试,可验证新方法的适用性。历史数据还可用于建立验收标准并制定可比性/等效性计划。

关键在于,需通过风险评估明确如何检测新旧方法或新旧实验室间的潜在问题。技术转移方案需整合历史数据、新数据及科学论证,并在提交给FDA的文件中提供完整合理性依据。


如果我提交的BLA走罕见病加速审批路径(accelerated approval pathway),是否可以省略工艺验证?

加速审批通道不会改变CMC要求,因此仍然要进行工艺验证。若计划采用加速审批路径,FDA建议提前规划。从早期开始投资商业化工艺,确保工艺设计具备可扩展性(scalable),并从研发阶段即聚焦于最终的商业化生产流程;提前规划工艺验证,尽早启动工艺验证研究,例如将PPQ批次用于临床试验,以确保在提交BLA时已满足验证要求;对于紧急未满足需求的特殊情况,如存在迫切的临床需求(如罕见病治疗),可与FDA讨论是否允许同步工艺验证(concurrent process validation),即在批准后继续完成部分验证工作。


如果质粒是原料药(活性药物成分API)的一部分,申请人是否可以在BLA中引用该质粒的主文件(master file, MF),而非直接在BLA中提供该质粒的信息?

首先要明确作为API组成部分的质粒与作为其他基因治疗产品生产关键原材料的质粒之间的区别。如果质粒是API或药品的一部分,不能通过引用MF来替代BLA中的信息提交。该质粒的所有信息(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均需直接包含在BLA中。只有当质粒属于生产中的关键原材料时,才可能允许引用MF,MF中必须包含符合商业化产品质量要求的质粒相关信息。


如果效价测定需要两周时间,那么该如何放行新鲜制备的细胞产品?

FDA建议采用多层级策略确保产品无菌。例如最终产品配制阶段可使用革兰氏染色法进行初步筛查,尽管该方法灵敏度较低。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测,在生产中抽取样本,按无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持续监测至患者给药后14天。若需缩短无菌检测周期(如减少天数),需通过验证证明其可靠性。若有具体检测方法设想,也可与FDA进一步讨论。

采用多层级策略对临床干预具有必要性。假如使用新鲜产品后3天内,BacT/ALERT®或其他微生物检测系统出现阳性结果,需具备快速响应系统以便临床医生及时干预。

进入商业化阶段时,需诚实地评估是否具备足够的CQA数据以支持产品放行。临床阶段与商业化阶段的放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提交BLA前与FDA讨论这些差异。


在完成充分的可比性研究后,是否可以对一级参考品进行确认并设定新的100%相对效价?无需用旧的参考品进行桥接?

当有了初始或一级参考品(primary reference material),所有后续生成的参考品均需追溯至该初始参考品。若每次更换参考品时仅简单桥接至前一参考物(例如逐步替换),微小偏差可能会逐渐累积,最终反映在产品批次的效价数值中。问题中提到的“充分的可比性研究”,其本质就是桥接。若可比性分析显示新旧参考品统计学相似 (如通过等效性检验),则可将新参考品的效价设定为100%。若新参考品效价显著不同 (例如比旧参考物质高1.3倍),仍可接受该新参考品,但需在后续效价计算中(计算绝对值)引入转换因子 (如1.3),此时新参考品的标称效价为130%。


撰稿人:Arlie Ling